摘要:甲乙签订签订《全职演艺经纪合约书》,约定:乙加盟甲,成为甲全职范围合约艺人,合约有效期,合同约定为3年。履行期间,乙单方终止合同。甲诉请乙归还抖音账号。甲之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原创】文/汐溟
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后,经纪公司要求艺人归还抖音账号。艺人拒绝归还,经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归还抖音账号,其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
甲乙签订签订《全职演艺经纪合约书》,约定:乙加盟甲,成为甲全职范围合约艺人,合约有效期,合同约定为3年。履行期间,乙单方终止合同。甲诉请乙归还抖音账号。甲之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民事判决所涉事实及争议与本案相似,具有参考价值,该判决观点可概括为:对于抖音账号的法律属性,其并非传统民法范畴上可适用于返还请求权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而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该抖音账号由“抖音”平台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为乙,乙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艺人终止履行合同后,艺人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综上,对甲要求乙归还抖音账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前述判决认为,抖音账号与实名认证者相绑定后,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其对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权利应专属于实名认证者,该种权利系虚拟财产权性质,与传统物权有很大区别,当对其归属产生争议时,不宜强制实名认证者进行变更。此外,对其处理也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如果合同对抖音账户归属的处理有约定,则须审查约定的效力,如有效,则依据约定处理,如无效,则依据民法典对无效的规定处理。故而,合同对终止后抖音账号的归属未作约定,且艺人是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者及使用者,终止后艺人对抖音账号主张权利,拒绝变更的,经纪公司诉请归还,一般难获支持。
参考判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妙语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