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超支宣发费能提高发行收益,为何要由一方承担不纳入宣发成本?

天堂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8-26 15:06 2

摘要:文/汐溟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影片的宣发,同时约定了宣发费的上限。负责宣发的一方为追求更优的发行效果擅自超支宣发费。宣发费的追加有助于提高影片的发行收益,双方当事人均能获益,为何超支的宣发费不能纳入宣发成本,只能由超支方自行承担?约定甲、乙签订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影片的宣发,同时约定了宣发费的上限。负责宣发的一方为追求更优的发行效果擅自超支宣发费。宣发费的追加有助于提高影片的发行收益,双方当事人均能获益,为何超支的宣发费不能纳入宣发成本,只能由超支方自行承担?约定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的宣传推广和广告营销工作由甲统筹执行。甲负责草拟整体的宣传推广方案,经乙确认后具体实施。影片宣传推广预算暂定为500万元。宣传推广费用将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最终预算执行。宣传费由甲垫付,从院线发行款中作为宣发成本优先扣除,每笔支出须经乙书面确认。无论如何宣传推广投入不得超过700万元。甲关于超支宣发费使乙受益,基于公平的原则,乙也应分担宣发费,应做将超支宣发费纳入宣发成本的处理的主张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合同为何会对影片宣发费有上限约定?作为当事人,乙设定该上限的初衷是什么?影片的宣发有其特殊性,宣发成本固然对发行收益有正相关的作用,但影片的发行成绩受影片质量、题材、档期、同期上映影片量等因素的影响,宣发成本对发行收益的拉动作用有限。超出一定范围的宣发费只会徒增成本,无法产生对发行收益的推动作用。故,甲乙设定宣发费上限为700万,该上限可视为宣发成本对发行收益的推进阈值,超出该上限,投入不会产生产出,造成资源的浪费。退一步讲,即便乙未作前述考量,约定宣发费上限可视为其可承受的成本范围,超出该范围,宣发成本不被接受。相关案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沙僧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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