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汐溟影片合作拍摄或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出资,享有影片的版权。该类合同实为影片承制合同,其性质是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是委托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约定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拍摄制作电影,甲负责影片的
【原创】文/汐溟影片合作拍摄或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出资,享有影片的版权。该类合同实为影片承制合同,其性质是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是委托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约定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拍摄制作电影,甲负责影片的出资,享有影片版权,并负责影片的发行,乙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对于影片的创作及拍摄制作,甲监督管理权,双方意见如有分歧,应以甲意见为准,对于剧本及影片质量相关事宜,甲有最终决定权。
合同性质的争论目的之一是解除权。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受托方并无任意解除权,而且委托方的任意解除权也受到限制。《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与一般的委托合同不同,承揽合同中的委托事项具有特殊性,承揽人要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在将委托事项交由承揽人处理后,即产生合理信赖,承揽人在开始承揽工作后逐步完成工作成果,若其享有任意解除权,未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后续接替者的接任有一定的障碍。因此,承揽人无任意解除权。在影片承制合同关系中,无论被认定为委托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委托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若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受托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相关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曾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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