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同成为被执行人的还有其哥哥李亚炜,执行案号(2024)京0105执恢37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将其哥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6号E座6层7G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近日,演员李亚鹏在北京培德书院幼儿园活动中宣布,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一位教育家。
该幼儿园由他于2011年创办,定位高端,投入过亿,曾列民办幼儿园榜首。
尽管李亚鹏长期参与公益,如嫣然天使基金,但近年来因地产投资失败、欠税和债务问题陷入财务困境,被列为被执行人。
一同成为被执行人的还有其哥哥李亚炜,执行案号(2024)京0105执恢37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将其哥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6号E座6层7G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小区名字为亮马名居,164.4平方米,
评估价:1239.7万元;
起拍价:867.8万元;
最终成交价1171.8万元。
企查查显示本案执行人为李亚鹏、李亚炜,执行标的4000万,申请执行人为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显示:
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基于对李亚鹏的认可,与李亚鹏为实际控股股东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投资6000万元,取得该公司10%的股份。
2015年,李亚鹏拟转让其持有的雪山公司的股份,后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李亚炜达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同意在股东会上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阳光100置业集团(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低价收购股份,对等条件是李亚鹏、李亚炜出具承诺,以到期债权的形式,承诺还款。
付款期限届满后,泰和友联公司向李亚鹏、李亚炜及中书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函和律师函,但未支付任何款项。
泰和友联公司起诉后,北京朝阳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6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亚鹏、李亚炜承担还款责任。
李亚鹏、李亚炜不服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亚鹏、李亚炜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京03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3675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做出判决,被告李亚鹏、李亚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四千万元及利息。
来源:强制执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