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当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
中新经纬2月5日电 国家广电总局网站5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当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
通知提出,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微短剧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国产网络剧片分级监管、重点监管原则,对微短剧按三类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核管理,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均应报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重点微短剧”的规划备案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度不足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对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按有关协审工作机制落实审核要求。微短剧的制作方、投流方、推广平台、播出平台等均须对其制作或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审核把关。
通知明确,落实“白名单”制度,规范传播秩序。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投流方等播出或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
“重点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许可证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审字(年份)第xxx号。“普通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登记备案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xxx号。“其他微短剧”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节目备案号,格式为:(播出平台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xxx号,播出平台简称应符合用户对平台的认知。对在多个平台播出的“其他微短剧”,各平台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相应备案号,不得使用其他平台的备案号。
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对通知发布前未经备案上线播出的微短剧,2024年5月31日前,各平台要将节目名称、单集时长、集数、制作机构、主创人员、500字以上的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意见、成本配置比例情况、平台承诺书等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通知要求,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确保播出安全。网络视听平台须以总编辑内容负责制为抓手,全面加强审核能力建设。应设立总编辑岗位和总编辑办公室,配备并不断强化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审核把关人员队伍,落实微短剧先审后播、审核会商、信息核查、播出计划报备、播出调控管理以及请示报告等制度,确保导向正确、播出安全。总编辑人选报国家广电总局登记备案。
微短剧小程序机构也须建立健全总编辑制度。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各类微短剧,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节目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目报审工作。微短剧播出后,群众举报或管理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核实后要立即下线;对经重新编辑解决问题后可以播出的,要由节目制作机构重新编辑,经审核通过并形成统一版本后,方可重新上线。对于重播节目,按照“谁重播,谁审核”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组织力量对内容进行重新审核。
对于违规播出或引流、推送不符合规定的微短剧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平台、小程序机构、投流方等,管理部门视情依法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约谈、停播整改、建议调整总编辑、追究网站主要经营者责任等处置措施。
此外,通知还提到,加强对平台的资质管理,日常巡查、重点抽查,构建评估体系,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平台规范运营,从制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推送算法过度商业化导致的内容风险,促进产业均衡发展。深入落实违规微短剧和违规微短剧小程序“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强全流程监看监管,对违规内容坚决清理下架,对违规经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规主体严肃查处曝光,坚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挤出效应,切实维护合法主体和作品的权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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