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张若昀胜诉,黑粉公开发布手写致歉信
19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披露张若昀名誉权维权处理结果。被告人依照生效民事判决书,于当日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手写致歉信,向张若昀公开致歉,并履行完毕赔偿款项的法律义务。
19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披露张若昀名誉权维权处理结果。被告人依照生效民事判决书,于当日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手写致歉信,向张若昀公开致歉,并履行完毕赔偿款项的法律义务。
企查查APP显示,5月14日,法院刊登刘某某向张艺兴致歉的致歉信。公告显示,刘某某称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懊悔。并表示,目前已将其发表的所有不当言论全部删除,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发表侵犯张艺兴先生名誉权的内容。
近日,网红李美越因一场直播中的不当言论引发争议,随后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封致歉信,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深刻的反思。这一事件不仅让李美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引发了关于网红责任与公众形象的广泛讨论。
2025年4月29日,曾黎粉丝@-十三-州府 发布手写致歉信,承认此前指控“曾黎工作室倒卖粉丝礼物”言论失实,事件反转引爆热搜;
主角:曾黎,中国内地女演员,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代表作有《新聊斋志异》《男才女貌》等。
“最近,我看到网上很多关于我的照片被过度P图,心里五味杂陈……”黄俊捷一笔一划地写着,脑海里浮现出那些被修改得面目全非的照片。作为一名演员,他深知形象对于自己事业的重要性,但这些过度加工的图片,却让他感到陌生又无奈。
2025年5月6日,黄晓明诉杨*(微博用户UID:657****96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被告杨*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公开致歉。
近日,黄晓明维权案一审胜诉,造谣者手写道歉信引发关注。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宣布,黄晓明先生诉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胜诉。此前杨某在微博发布针对黄晓明的不实内容及侮辱性言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侵权,判令杨某道歉置顶10日,并赔偿。杨某在
5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的@黄晓明 先生诉杨*(微博用户UID:657****96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被告杨*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先生公开致歉。
5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的@黄晓明 先生诉杨*(微博用户UID:657****96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被告杨*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先生公开致歉。
5月6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微博内容: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的@黄晓明 先生诉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被告杨*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先生公开致歉。
该卖场开业当天,声势浩大,多位艺人明星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送去了祝福。胖都来门口挂满了祝福横幅,前央视主持人刘仪伟、演员赵亮、歌手杨震、记者高倩如、演员叶璇等艺人送去了祝福的横幅。
演员曾黎因在影坛的出色表现而拥有一定的粉丝基础。然而,一场关于粉丝礼物的倒卖事件,却将曾黎及其团队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4月29日,曾黎工作室微博转发网友致歉函,再度回应在二手平台售卖徽章事件,引发网友热议,相关话题“曾黎灾难公关”“曾黎铁粉 路人都觉得心寒的程度”登上热搜。
最近,曾黎工作室因为“员工私自倒卖粉丝礼物”的事儿,被网友们喷惨了,这波操作堪称“灾难公关”的典型。从最初粉丝发现礼物被卖,到工作室回应,再到粉丝被迫道歉,这一系列反转,看得人是目瞪口呆。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这背后到底藏着什么问题。
2025年3月至4月,演员曾黎因“粉丝礼物被倒卖事件”引发的公关危机被舆论称为“史诗级灾难公关”,事件核心矛盾集中在团队处理方式与公众情感预期的严重错位:
“感谢还原事件真相!再次向曾黎女士及粉丝朋友们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已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也敬告不明真相转发截图信息的网络用户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对于怠于停止恶意传播的网络用户,公司将继续委托律师取证坚决捍卫曾黎女士的合法权益!”
2025年4月14日,娱乐圈再次掀起轩然大波,这次的主角是曾参加过《青春有你2》的女歌手何美延及其丈夫——说唱歌手梁老师。一则关于家庭暴力的指控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随后,何美延和梁老师双方均发表了声明,其中何美延的致歉信尤为引人注目。
4月9日凌晨,黄俊捷工作室发声明,否认以“网络流量”为工作目标、通过私人生活相关的绯闻八卦博取关注。回应网友“别再P图了好吗”发布的相关内容:“我方已全权交由律师团队处理。望大家理性吃瓜,感谢粉丝及网友的关注与理解。”
4月1日9时30分,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消息,演员朱一龙诉许**(UID:554****78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被告许**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