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播乙与经纪公司甲签订主播经纪合同。履行期间,甲无违约行为,乙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方式。针对乙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甲应如何主张违约金责任?
【原创】文/汐溟
案情
主播乙与经纪公司甲签订主播经纪合同。履行期间,甲无违约行为,乙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方式。针对乙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甲应如何主张违约金责任?
评析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经纪公司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主播主张违约金责任,但该类违约金多为惩罚性违约金,约定的金额和计算方式通常超过经纪公司实际的损失,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诉讼或仲裁中,除出现主播未出庭的情形外,主播都会请求减少违约金。针对主播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经纪公司应如何主张违约金责任?
本文认为,经纪公司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主播的违约金责任,但应该对因主播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及其过错进行充分解释及证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民事判决所涉案情与该案相似,其判决对该案有参考意义。前述判决主要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100万元,经纪公司要求主播支付违约金70万元,不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主要参考主播的违约行为给经纪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除经纪公司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外,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殊性,经纪公司在前期对网络主播履行包装、推广、协助等合同义务的行为支出了较大成本。案涉抖音账号在主播发布作品、动态以及经纪公司的推广下,积累了约250万粉丝,而粉丝数量是衡量账号后续使用过程中可得收益、转让第三方时价格的主要参考标准。综上,结合主播在履行合同期间经纪公司的收益情况、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经纪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账号进行推广、收益产生的损失以及主播单方面终止合约具有较大的过错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对于经纪公司要求艺人支付违约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参考上述判决,结合该案案情,本文认为,甲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范围内向乙主张违约金责任,并从如下角度解释和证明违约金责任合理的依据:
第一,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经纪公司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前述预期利益因艺人的单方终止行为而无法实现,成为经纪公司的损失。第二,履行期间,经纪公司对主播履行包装、推广、协助、宣传等合同义务的行为支出的成本。
第三,主播账户的经济价值,包含现有粉丝数、签约后粉丝增量。
第四,履行期间,通过与主播的合作,经纪公司获得的收益情况。
第五,主播解约后,账号归主播所有,经纪公司无法再使用账号所产生的损失。
第六,主播单方解约的过错程度,该过错包含主播单方解约的原因,解约的方式,以及经纪公司是否也有违约行为,是否有过错等。
参考判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051号民事判决
来源:小六娱乐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