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观后感——为什么要替有罪的人做辩护

天堂影视 内地剧 2025-08-27 18:59 2

摘要:剧中张律师的坚持,恰恰揭示了法治的核心原则:未经审判,任何人只是“嫌疑人”而非“罪犯”。公众习惯于根据媒体报道或情感直觉给当事人贴上“坏人”标签,但法律上的“有罪”需满足三个条件:

《以法之名》看了吧! 如果法律能因某人“太坏”而剥夺其辩护权,那么任何人都可能在某一天成为“足够坏”的人。

剧中张律师的坚持,恰恰揭示了法治的核心原则:未经审判,任何人只是“嫌疑人”而非“罪犯”。公众习惯于根据媒体报道或情感直觉给当事人贴上“坏人”标签,但法律上的“有罪”需满足三个条件:

证据充分性程序合法性审判中立性

历史上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冤案证明,若没有律师对证据的严格质证,仅凭“看似确凿”的表象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错误。

对抗公权越界:例如,当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时,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不是替坏人开脱,而是防止公权力沦为更大的“恶”。避免冤假错案:如《以法之名》中,张律师通过质疑DNA检测漏洞,揭露了真凶另有其人。若没有这种“挑刺”,无辜者可能蒙冤,真凶却逍遥法外。实现罚当其罪:即使当事人有罪,律师仍可主张量刑合理化(如自首情节、证据存疑部分减责),防止情绪化审判导致“同案不同判”。

律师的本质是“程序正义的守门人”,而非当事人的道德背书者。若因厌恶“坏人”而否定辩护权,实则是允许司法程序被舆论绑架,最终破坏的是每个人可能需要的公平保障。

公众追求“善有善报”的结果正义,但法律强调“过程公正”。当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时,民众直观认为“律师冷血”,却未意识到:放弃程序正义的“快意恩仇”,恰恰是冤案滋生的土。传统文化中“厌讼”思想根深蒂固,律师(前身“讼师”)长期被污名为“挑词架讼”的搅局者。而当代律师收费模式,又被误解为“唯利是图”,忽视其对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的贡献。侦查环节无人监督 → 刑讯逼供、诱供泛滥 → 冤案率飙升公诉方证据无需质证 → 定罪依赖办案人员主观判断 → 司法公信力崩塌弱势群体更易被构陷 → 富人可买通关系脱罪 → 法律沦为阶级工具

律师为“坏人”辩护,保护的其实是“普通人”的权利。 当你某天被错误指控时,唯一能对抗强大公权力的,正是那个曾被骂“助纣为虐”的辩护人。

当我们质问“律师为何替坏人说话”时,不妨换个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能因某人“太坏”而剥夺其辩护权,那么任何人都可能在某一天成为“足够坏”的人。 正如《以法之名》中张律师所言:“我辩护的不是罪行,而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万海的死难以释怀

来源:寰球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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