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6日,一则来自演员兼制片人张芷溪的控诉,犹如投向影视圈的重磅炸弹,瞬间引爆舆论。她直指银河酷娱传媒在合作项目《献鱼》中违背契约,擅自将她所属的奔兔影业从“出品方”降格为“联合出品方”,并将责任推诿于平台。这起事件不仅是个人权益受损的悲歌,更揭示了
2025年8月6日,一则来自演员兼制片人张芷溪的控诉,犹如投向影视圈的重磅炸弹,瞬间引爆舆论。她直指银河酷娱传媒在合作项目《献鱼》中违背契约,擅自将她所属的奔兔影业从“出品方”降格为“联合出品方”,并将责任推诿于平台。这起事件不仅是个人权益受损的悲歌,更揭示了在“店大欺客”的行业生态下,创作者的心血如何轻易被“降级”,以及契约精神面临的严峻挑战。
事件脉络清晰:张芷溪团队历经数年心血孵化《献鱼》项目,为引入当红小花赵露思,与银河酷娱达成联合制作协议。根据合同,奔兔影业应享有出品方地位。然而,当赵露思最终未能参演后,银河酷娱单方面违约,不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更在未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将奔兔影业的署名权从“出品方”改为“联合出品方”,并试图将此归咎于平台方。这一行为引发张芷溪公开喊话“请麻烦履约改正一下”,而银河酷娱则以律师函回应,预示着这场纠纷将诉诸法律,上演一出“法院见”的硬核戏码。
“出品方”与“联合出品方”之间,绝非简单的文字差异,而是核心权益与话语权的重大分野。出品方通常拥有项目的主导权、投资回报的优先权及更广泛的收益分配权,其署名更是对前期投入和项目贡献的最高认可。根据行业惯例及法律实践,出品方在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收益分配中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决策权。被“降级”为联合出品方,意味着奔兔影业在项目决策、收益分配乃至行业声誉上都将遭受实质性损害。例如,在后续的版权销售、衍生品开发中,联合出品方的分成比例和话语权远低于出品方。这种未经协商的单方变更,不仅构成合同违约,更严重践踏了商业合作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无疑是对创作者数年心血的随意践踏。
这起个案,并非孤立存在,它折射出中国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权力失衡与契约精神缺失。在资本和头部公司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格局下,中小制作方和原创内容生产者往往处于弱势。他们面临着项目被“强行绑定”、核心权益被“暗箱操作”、甚至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许多合同条款在签订时已显失公平,履约过程中更是频频遭遇强势方的“口头承诺”与“实际操作”脱节。这种“店大欺客”的现象,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阻碍了行业创新,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影视生态的健康发展。据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统计,全国剧集行业因盗版年损失超200亿元,这还不包括因合同纠纷、权益受损而导致的隐性损失和创作积极性消磨。
要超越个案,引发深层变革,需多方联动。对于创作者而言,应提升法律风险意识,在合同谈判阶段即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关键条款,特别是出品方署名、收益分配、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事无巨细的明确约定,甚至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以防范潜在风险。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品方降级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并设定高额违约金。同时,行业协会需强化自律功能,建立更具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和争议调解机制,为中小创作者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例如,推动建立“影视项目合作黑名单”制度,将恶意违约方纳入其中,提高其行业合作成本。更根本的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影视合同履约的监督,对恶意违约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约成本,形成有效震慑,让法律的牙齿真正咬合违约方。这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提高判赔金额,使其足以覆盖制作成本和预期收益,而非仅仅象征性赔偿。
张芷溪的愤怒与无奈,是对行业不公的控诉,更是对契约精神的呼唤。这不仅仅是奔兔影业与银河酷娱之间的私人恩怨,更是对整个影视产业“潜规则”的一次公开审判。当创作者的心血可以被随意“降级”,当合同沦为一纸空文,谁还敢投入真金白银和宝贵时间去孵化原创内容?这种短视行为,最终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扼杀行业创新活力。唯有市场参与者共同敬畏契约、尊重创作,监管部门严明执法,行业自律组织积极作为,才能重塑影视行业的信任基石,让每一份心血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而非被随意“降级”——毕竟,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绝不允许“大鱼吃小鱼”成为常态,更不能让“契约精神”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否则,我们看到的将永远是资本的狂欢,而非艺术的繁荣。
来源:摩羯座刺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