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入局娱乐圈,文娱律师如何撬动1.21万亿内容市场?丨律新调研

天堂影视 内地明星 2025-08-05 17:35 2

摘要:2024年8月2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数字文娱分会发布《中国文娱产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数字文娱市场规模达1.21万亿元。AI内容创作企业正在快速增长,AI生成素材在影视、音乐、短剧、MCN等领域的使用比例持续上升。文娱行业正处在技术驱动的转


作者丨律新社研究员 孙小雯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AI全面介入文娱产业链,法律服务风口已至。

2024年8月2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数字文娱分会发布《中国文娱产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数字文娱市场规模达1.21万亿元。AI内容创作企业正在快速增长,AI生成素材在影视、音乐、短剧、MCN等领域的使用比例持续上升。文娱行业正处在技术驱动的转型节点。

从剧本创作、音乐生成,到画面制作、角色建模,AI正在快速进入文娱产业的各个环节。生成式技术的广泛应用,让影视、游戏、短剧、动画等内容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不少项目的制作流程正在被重构。

2025年5月,律新社研究中心正式启动《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5):文娱体育领域》调研。调研了解到:AI的介入不仅改变了内容的生产方式,也带来了关于著作权归属、侵权认定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新问题。技术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当AI大规模参与内容创作,现有的法律框架是否还能适用?律师如何识别和应对这些新问题?法律服务是否已经做好准备?

01/四个环节:AI全面介入内容生命周期

从内容创作到市场变现,AI正逐步改变文娱项目的组织方式。

在许多影视和短视频项目中,AI正在从“工具”变为“主力”。从Runway的视频生成模型,到Suno的AI作曲引擎,再到国内MiniMax、生数科技等公司推出的文生图、图生视频技术产品,AI能力已经覆盖了文娱生产的多个环节。不少MCN机构、短剧公司和新媒体团队都在尝试将AIGC作为固定内容生产链条的重要环节。

当前,AI在文娱行业的典型应用可划分为四个环节:

1.创作阶段:通过AI生成剧本、歌词、设定草图、人物设计等内容,显著降低项目启动门槛;

2.制作阶段:利用AI生成图像、音效、配乐、视频画面,用于补帧、转风格、配音合成等技术工作;

3.传播阶段:辅助剪辑、文案生成、标题优化、个性化推荐等,提高内容分发效率;

4.变现阶段:AI虚拟人、AI歌手、AI主播等角色参与商业化项目,参与带货、演出、社交互动等环节。


这些变化不仅让内容生产提速,也让原本清晰的权利边界变得模糊。部分影视公司和短剧平台已开始设立AI内容合规岗,专门评估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使用风险。在律师看来,这意味着文娱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正在发生迁移:过去聚焦在合同审核、版权登记等后端环节,如今则更多提前至项目立项、内容开发和模型训练阶段。文娱行业的游戏规则正在改变,而法律服务也需要做出回应。

02/AI生成内容:三大法律难题正在浮现

尽管AI技术释放了创作潜能,但在效率优势之外,新的法律风险正逐步显现。从内容生产流程到行业岗位结构,从权属归属到使用环节责任划分。如今,律师不仅需要在“内容是否侵权”这一层面给出判断,更需走进项目源头,识别技术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隐患,协助企业在创新边界内稳健前行。

1.创作门槛逐降,岗位焦虑攀升

工具变革带来了创作力释放,也带来了行业位置的再分配。

米新磊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米新磊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生成式AI显著降低了创作门槛,使内容产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结构性转变。AI工具不仅提高了效率,也让非专业用户具备了制作视频、生成脚本、配音配图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职业创作”格局。以往需要团队协作完成的任务,如今一个创作者搭配几款AIGC工具即可完成初步内容产出。这一变化极大地激发了中小创作者的参与热情,也解放了内容生产力。

米新磊同时提出,创作门槛降低也引发了从业者的结构性焦虑:AI替代的是重复性高、创意密度低的工作环节,如初稿撰写、背景音乐合成、标准画面生成等。这类环节在传统文娱行业中占据大量岗位。一旦这些工作由AI完成,势必会对人力结构带来挤压,倒逼内容从业者转向更具创意、风格化、审美判断力的工作方向。与此同时,AI对特定风格的学习与模仿也可能造成创作“千篇一律”,影响内容多样性。AI对创作生态的冲击不仅是效率提升,更是生态重构。这一趋势下,法律服务将不再只是版权确权或合同审查的“后端服务”,而需要深入理解创作机制与工具特性,才能实现有效保护与前置介入。

2.作品还是素材?AI内容作者边界模糊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应当由谁享有版权,仍是极具争议的话题。

赵芸芸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芸芸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表示,判断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换言之,是否有“足够的人类参与”。在多个司法案例中,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审理的“春风图”案,法院强调,如果用户仅输入关键词或简单指令,未体现实质性创作贡献,生成内容即便具备一定表现力,也不能被认定为作品;而如果用户通过多轮提示词调整、样本上传、参数设定等方式深度控制内容生成,法院更可能认定其体现了人的智力成果,具备独创性,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赵芸芸还提出,不同平台的用户协议对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也存在差异。一些AIGC平台规定,用户对生成内容拥有使用权,但平台保留免费使用甚至商业使用的权利;另一些平台则约定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但要求用户自行承担内容的合法性责任。未来在AI文娱项目中,律师需重点关注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主导创作”,以及平台条款是否可能削弱客户对内容的控制权。

在AI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创作流程的当下,另一个绕不开的核心问题是:生成内容到底算不算“作品”,其版权应当归属于谁?

郑厚哲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厚哲表示,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应从“训练端”和“产出端”两个环节分别考量。在训练端,我国现行观点普遍认为,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素材进行AI训练应取得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而在产出端,是否构成作品仍取决于人工干预的程度。若仅为“一键生成”,缺乏人类智力投入,则通常不构成作品;若通过多轮参数调试、内容优化等方式实现个性化表达,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

郑厚哲指出,当前多数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倾向于将可能产生的著作权归于用户,同时要求用户对内容合法性负责。AI内容的权利归属问题不仅关涉著作权判断标准,也关联平台治理策略与权利配置的底层商业逻辑,值得法律服务团队在项目初期即介入梳理。

3.版权风险进一步延伸

现如今,版权侵权已经不再局限于“作品复制”,而是延伸到模型开发和内容生成流程中。

张释文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释文表示,AI文娱项目中的侵权风险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训练阶段素材来源是否合法;其二是生成内容是否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实质性相似;其三是平台或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目前大模型训练普遍依赖海量公开数据,平台虽多声称使用“开放可用数据集”,但其中往往混杂未经授权的图片、音乐、剧本片段等受版权保护内容。若模型在训练阶段吸收了这些素材,且生成结果保留了原作一定的独创性表达,即便生成结果经由算法加工或变形,也可能引发侵权争议。

在张释文看来,AI生成内容引发的版权责任不应简单归责于终端用户。面对生成机制日益复杂的现实,亟需构建清晰的分层责任框架:模型开发方应注意训练数据的相关合规义务,平台方应在用户协议、平台政策中明确权利边界与义务提示、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而内容使用者(如影视公司、短剧平台)也应当负有审查义务。她强调,AI生成内容的合规风险贯穿内容生命周期,不能仅靠事后救济化解。

而在实际项目落地中,版权争议往往并非始于权属不清,更常见的触发点是生成内容未经审查即投入使用,由此带来一系列侵权隐患。

成 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成焘提出,AI生成内容在实际应用中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就是未经审查即发布,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尤其在AI与既有作品产生高度相似时,即使创作者主观上无抄袭意图,仍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成焘提醒,这类风险不仅出现在AI生成结果上,也包括AI工具训练阶段是否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一旦训练素材未经授权,可能导致连带法律责任。

成焘建议,企业在使用AI生成内容前应设立风险识别流程,例如设置内容比对环节、建立发布前审查机制,并由律师团队在关键节点介入,为项目提供版权判断和合规建议,避免“生成即发布”导致的潜在侵权。同时,未来法律是否承认AI生成物的著作权,也将对整个行业的版权链条构成实质影响,值得持续关注。

03/文娱产业法律服务升级:六类场景覆盖全过程

AI技术席卷文娱行业,推动内容创作、传播与运营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产业链上下游在数据获取、内容生成、虚拟形象运营等环节中暴露出大量模糊地带,呈现出“场景多元、争议复杂”的特征。面对这一趋势,法律服务不再仅聚焦侵权诉讼和权属争议,而是加速向项目流程前端延伸,围绕不同业务环节展开定制化设计。

李伟华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伟华表示,AI技术在提升内容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著作权与人格权风险。在著作权方面,当前法律尚未明确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作品”属性,实践中不同法院对AI生成图像的司法认定亦存在差异。李伟华提到,尽管部分案例倾向认为“在人类提示指令下生成的内容可构成作品”,但该观点仍存在较大争议。

另一方面,AI换脸、声音仿真等深度合成技术则直接触及人格权保护边界。李伟华强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公众人物形象或声音,已不再是单一侵权事件,而可能引发系统性维权潮。部分MCN机构与内容平台尚未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在商业化运营中普遍存在“先用后补”的合规盲区。

AI时代的法律服务应更多嵌入到内容生成、数据使用、商业运营等具体流程中,协助客户厘清权属归属、设定平台责任边界、建立侵权识别机制,从而实现“事前合规+事中设计”的服务升级。基于当前AI在文娱产业的主要应用场景,可以初步归纳出六类法律服务方向,分别对应不同创作流程和商业模式:


结语/

无论是调色盘式创作、AI翻唱,还是短视频中的“二创争议”,背后实质上都是法律框架与新型创作实践之间的磨合过程。面对模糊地带的持续扩张,文娱行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正从“事后治理”转向“事先预防”。对从业律师而言,真正的价值不再仅是引用法条或判例,而是在新兴问题中提出结构性解决方案,并以专业逻辑嵌入产业运作流程。AI时代的法律服务,注定属于那些能读懂技术、理解行业、又始终贴近人的人。

来源:律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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