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正在热播的电视剧《长安的荔枝》讲述了唐玄宗天宝年间,上林署的官吏李善德奉命将荔枝从岭南运至长安以贺杨贵妃生日之事。该剧以荔枝运送为视角,为观众深度还原了唐朝社会历史风貌,其中出现的当时的一些法律现象,值得我们用现代的视角去探
——从《长安的荔枝》联想到的法律问题
张鲲鹏,刘倩
□ 张鲲鹏 刘倩
“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正在热播的电视剧《长安的荔枝》讲述了唐玄宗天宝年间,上林署的官吏李善德奉命将荔枝从岭南运至长安以贺杨贵妃生日之事。该剧以荔枝运送为视角,为观众深度还原了唐朝社会历史风貌,其中出现的当时的一些法律现象,值得我们用现代的视角去探讨。
面对“不可能完成”的运送任务,当代打工人应如何应对?
剧中,上级要求在六月一日前将岭南新鲜荔枝运至长安作为皇帝给贵妃的生日贺礼。新鲜荔枝一旦采摘离枝,“一日而色变,二日而香变,三日而味变,四五日外色香味尽去矣”,且古代交通、仓储条件落后,岭南高州(今广东高州市)距离长安五千余里,故该任务实难完成。而若不能完成,则会被追责,所以众人均避之不及。最后,剧中部门领导将上级公文“荔枝鲜”篡改为“荔枝煎”(一种耐储存的果脯),欺骗李善德接受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实,职场打工人时常会遇到客观上难以完成的工作任务,倘若剧中的工作要求发生在现代,相关法律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分配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对于劳动者来说,首先应当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专业水平,努力完成工作。剧中,面对看似不可能完成的运送任务,李善德服从安排,充分发挥个人才智,克服各种困难,创新运输储存技术,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也获得了上级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不能“任性”解约,还需要综合考虑工作难度、未胜任工作次数、培训或调岗后的工作能力等情况,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因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因此,如果李善德等打工人生活在现代,即使未完成运送荔枝任务,考虑到其日常工作优秀,曾挽救“单位财物”(皇帝珍爱的花卉),多次为单位争得荣誉,且对本次高难度工作已尽全力,单位也不能直接将其开除。
李善德购房时遭遇高利贷陷阱,法律对此如何规制?
剧中,李善德准备购回老宅,因缺少资金,故向酒肆老板十七娘借贷,没想到却落入高利贷陷阱。那么,现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制的?
首先,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剧中,十七娘在向李善德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将本金一百五十贯写作“功德”,将月利息四分写作“福报”,约定借期两年需还款二百九十四贯,该笔借款年利率已高达48%,远超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设置的法定上限。虽然十七娘对合同措辞进行了美化修饰,但无法掩盖高利放贷的事实。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李善德需偿还本金,以及最高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剧中,十七娘系从事餐饮行业,没有取得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且不是使用自有资金,而是吸收酒肆客户的大量资金后再对外转贷并赚取差额,故其与李善德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李善德对合同的无效并不存在过错,故其依法仅需偿还借款本金。
其次,刑事层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六条规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如前所述,十七娘没有金融业务资质,在非法集资后又实施了向公众高利转贷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她还指使众多打手到李善德家里催债,责令交出房契并以将他的女儿发配为奴进行口头威胁,此行为未单独构成犯罪,只能按非法经营罪酌情从重处罚;但如果日后的非法催收行为变本加厉,达到单独构成犯罪的程度,则可能与非法拘禁、拐卖儿童罪等进行数罪并罚。
李善德在奔赴岭南之前立下的《继书》效力如何?
受命后,李善德认为自己无法完成任务,有损皇家体面,更会丢掉性命,导致爱女无人照顾。友人韩十四、杜甫建议“将女儿过继给一个信任的人”,故李善德在启程前立下《继书》,提前安排后事:“立过继……今将爱女袖儿托付给妻弟郑平安;李善德所遗一切房产、财物等项俱归袖儿所有……立承继字人李善德。”那么,现代法律又是如何看待这一行为呢?
此处,李善德的《继书》包括两层意思:
第一,身份关系。由“过继、托付”等文字可知,李善德想将袖儿送养给妻弟郑平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剧中,郑平安收养外甥女袖儿,属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故限制条件较少,虽然作为生父的李善德还有抚养能力,也不阻碍收养成立。但如果袖儿已满8岁,则需提前取得其同意,并向民政局登记后方可成立。
第二,财产关系。由“财物”等文字可知,李善德想要同时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剧中,李善德手写的《继书》可视作自书遗嘱,但由于内容过于简略,且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格式要求,故自书遗嘱不生效。而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因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目前只剩下女儿袖儿一人在世,所以李善德最终还是能够实现由袖儿继承全部财产的愿望。
李善德为筹措运送荔枝资金而变卖通行符牒,属于何种行为?
剧中,为便于运送荔枝,高州刺史府向李善德特批了空白的通行符牒,凭此证货物可免检且不用交税。但是,李善德因缺少运送荔枝的启动资金,私自将通行符牒以九百九十六贯的高价出售给商人苏谅。现代法律对此如何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上述法律,主观方面,在犯罪沟通阶段,李善德告诉苏谅“如果冒名使用是要杀头的……”,可见二人主观上均是明知,为共同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李善德将通行符牒卖给苏谅,苏谅持符牒运输货物逃税,二人共同实施了整个犯罪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造成了侵犯税收征管秩序的危害结果,满足逃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以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观众或许还有疑惑,李善德实施上述行为是为工作筹措资金,且均用于公务,并未截留自用,能否对李善德网开一面,认定其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李善德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但是其多次实施倒卖通行符牒的行为,造成苏谅偷逃大额税款,情节较恶劣,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即使是为了工作,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本文图片均来自电视剧《长安的荔枝》)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蚌埠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