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17日深夜,网友“老谢同学之你谢哥”发文,其自称“曾是李雪琴公司(北京十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实名举报该公司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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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景
6月17日深夜,网友“老谢同学之你谢哥”发文,其自称“曾是李雪琴公司(北京十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实名举报该公司财务问题。
6月18日下午,@李雪琴工作室 回应称:严正声明,法院见。
6月18日下午,举报人再喊话主张190万,三问李雪琴:为什么把股权转给你妈妈控股的公司?李雪琴工作室发声明后,@老谢同学之你谢哥 再喊话:“我是素人,没有金牌律师发声明,那我发个视频吧!”视频中,@老谢同学之你谢哥 反问李雪琴3个问题:
1、既然你说我说的是不实内容,为什么你反诉我的是泄密呢?你怎么不告我诽谤或者造谣呢?
2、在公司的剩余资产上,是不是有没分配到我的钱?那我现在我主张190万,你主张多少?我不管你主张多少,是不是有没给到我的钱呢?
3、我当然是要跟你法庭见的,但是下次在法庭上我就得跟你好好掰扯掰扯,为什么在公司清算期间,你一定要把股权转给上海酥年这家公司呢?也就是你妈妈控制的那家公司呢?这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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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核心指控
1、清算资产分配争议
谢田飞称北京十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6月注销)清算后剩余资产1100余万元,其按30%股权应分得330万元,但实际仅收到140万元,差额约190万元未分配。该清算报告由李雪琴方提交,但谢田飞质疑其透明度,认为母公司及5家子公司账务未充分披露。
2、子公司异常交易
低价资产出售:子公司A以110万元购入奔驰车,13个月后44万元出售给李雪琴父亲;另一辆车26万元购入,13万元售予李雪琴母亲,贬值率均超50%。
大额资金流转:子公司B向无关个人分61笔转账600万元;1400万元转入某财务公司账户,该公司收款4天后注销,实控人为李雪琴现合伙人杨凡关联方财务负责人。
3、清算程序争议
谢田飞作为隐名股东及部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未参与清算过程,且公司注销时未收到《清算审计报告》等法定材料。
4、谢田飞通过代持协议持有 30% 股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代持协议本身合法,但实际出资人需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权益。若李雪琴方在清算时未按协议分配剩余资产,如谢田飞仅收到 140 万元而非应得的 330 万元,可能构成违约。
另外,若代持协议未明确约定清算后权益分配,谢田飞需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在此过程中,法院可能以“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 为由驳回其显名请求。
5、潜在刑事责任和法律风险(若查实)
1.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若李雪琴利用控制权转移公司资产至个人或关联方。
2.逃税(《刑法》第201条):若通过异常交易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
3.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若故意隐匿财产或虚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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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合伙创业对簿公堂?
1、在公司清算程序时要合规、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范税务风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和财务运作,以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防止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和纠纷。
2、从同心同德到对簿公堂,关键就是“分赃不均”,在合伙之前签好股东协议,约定好合伙规则和结构、明确好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好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好退出机制,特别是股权和分红的动态调整机制,才能避免最后对簿公堂。
3、合伙创业一定选对合伙人,分好股权,要不然风险极大。你的股东合伙人是最了解你的人,也是最知道你的弱点的人,更知道你在哪些地方有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朋友一旦变成仇人就是万劫不复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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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合伙创业要选对人,合规经营,完善公司的财务和治理水平,建立股东的合伙机制和规则,有进入机制,调整机制,退出机制等,防止掉进法律风险的大坑,引发股东纠纷和矛盾,对簿公堂,对于双方都是伤害。
来源:股权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