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南宁事件的法律分析

天堂影视 内地明星 2025-06-10 07:36 2

摘要:近日,知名歌手刀郎在南宁“山歌响起的地方”巡回演唱会中,因与嘉宾王子汝城的互动环节引发争议,被投诉“表扬网暴分子”。南宁相关部门表示事件正在处理中,而刀郎全国巡回演唱会仍将按计划推进。此事件涉及网络暴力法律界定、公共人物责任及演出管理规范等多重法律问题。本文将

刀郎在南宁演唱会与王子汝城互动,由于王子汝城涉嫌网暴云朵女士,故对这一公共事件,即:刀郎南宁演唱会“网暴分子互动事件”进行法律分析。

近日,知名歌手刀郎在南宁“山歌响起的地方”巡回演唱会中,因与嘉宾王子汝城的互动环节引发争议,被投诉“表扬网暴分子”。南宁相关部门表示事件正在处理中,而刀郎全国巡回演唱会仍将按计划推进。此事件涉及网络暴力法律界定、公共人物责任及演出管理规范等多重法律问题。本文将从以下角度展开法律分析:事件背景与法律定性框架;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法律依据;南宁部门处理程序的法律路径;后续演唱会的法律风险与建议,以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及事件走向。

1 事件背景与法律定性框架

2025年5月24日至25日,由贵州习酒冠名的“山歌响起的地方·刀郎2025巡回演唱会”南宁站在广西体育中心举行。此次演出是南宁文旅部门主动邀约的结果一一2025年1月,南宁文旅在抖音发布创意视频邀请刀郎,获得超四万点赞和过万留言支持,最终促成这场结合广西山歌文化的演出。然而,在演唱会互动环节中,刀郎与嘉宾王子汝城(被部分网民称为“网暴分子”)的言行引发争议。投诉人指称王子汝城涉嫌参与网络暴力,而刀郎对其的公开“表扬”构成对网暴行为的变相认可,要求相关部门介入。

从法律定性看,本案涉及三重关键框架:

网络暴力的法律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暴力主要指“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其认定需满足主观恶意性(如故意捏造事实)、客观危害性(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及行为公然性(向不特定多数传播)三大要件。若王子汝城此前行为符合该界定,则可能涉及违法;反之则属言论自由范畴。

表演者的法律责任: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演出人员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活动。若刀郎的互动内容被认定为美化违法行为,可能违反此规定。但需注意,艺术表达自由受《宪法》保护,对其限制需有充分法律依据。

主办方的审查义务:演唱会主办方作为组织者,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负有对演出内容的事前审核责任。若其明知嘉宾存在违法嫌疑而未干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降央卓玛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未审查歌曲授权有过错”。

综上,事件定性的核心在于王子汝城是否确属“网暴分子”、刀郎互动内容是否突破艺术自由边界、以及主办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这些均需证据支撑的法律认定,而非舆论单方判定。′ 2 投诉方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事件中,投诉方以“刀郎表扬网暴分子”为由要求处理演唱会,其主张主要基于三类法律依据:

2.1 针对王子汝城的刑事责任基础

侮辱诽谤的公诉化条件:根据《指导意见》第10条,网络侮辱诽谤通常为自诉案件,但符合“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引发恶意评论”或“组织水军散布信息”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应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若王子汝城曾实施此类行为(如组织人肉搜索致他人自杀),投诉要求追责具有法律依据。2023年适用公诉程序的网络诽谤案增长10.3%,体现司法对严重网暴的从严惩治趋势。

平台责任与从重情节:《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对利用“深度合成”等AI技术发布违法信息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网暴的,应依法从重处罚。若其行为涉及此类情节,投诉合法性将增强。

2.2 刀郎互动环节的合法性争议

艺术表达与违法边界的冲突:刀郎作为表演者,其言论受《宪法》第35条保护,但若互动内容被认定为《指导意见》禁止的“恶意营销炒作”(第6条),则可能触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借网暴事件炒作”的主观故意,需结合现场录像、台词脚本等客观证据判定。

对网暴的变相鼓励风险: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强调,对网络暴力需“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推波助澜者”。若刀郎的“表扬”实质消解了网暴行为的违法性,可能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禁止的“煽动扰乱公共秩序”。

2.3 投诉行为的法律属性

公民举报权的正当行使: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提出控告或举报。投诉方若基于真实证据(如王子汝城的网暴记录、现场视频)提出主张,属合法行使权利。

滥诉风险的防范:反之,若投诉内容属《指导意见》定义的“故意捏造事实诽谤”(第14条),则投诉人自身可能面临侮辱诽谤罪追责。例如刀郎助理曾对不实举报者声明“已报警追究刑责”,体现法律对虚假投诉的反制机制。

综上,投诉的合法性高度依赖其主张的事实真实性及证据充分性。南宁相关部门需避免“舆论定罪”,严格依《指导意见》第4条甄别“批评言论”与“恶意诋毁”的界限。

3 刀郎方可能的法律抗辩理由

面对投诉,刀郎及演唱会主办方可从以下角度提出法律抗辩:

言论自由与艺术表达的法定空间:根据《指导意见》,公众人物对他人言行的评论“即使观点偏颇、言论偏激”,只要非“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构成侮辱违法。刀郎可主张互动内容属艺术评论范畴,受《宪法》保护。其徒弟王瀚仪在社交媒体声援时称该互动为“真情流露”,若属实则更符合主观善意要件。

对“网暴分子”定性不知情:若刀郎及主办方事前不知晓王子汝城涉嫌网暴(如无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记录),可主张**无主观过错。参考《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原则,无故意则责任不成立。尤其在王瀚仪所述“有组织网暴袭击”背景下,投诉本身可能属针对刀郎的恶意行动。

程序合法性抗辩:演唱会主办方若已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要求的内容预审程序(如向文旅部门报备台词、嘉宾背景筛查),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主张“首违不罚”或“无主观过错不罚”。南宁文旅局作为邀请方,其前期支持行为也可能成为主办方善意的佐证。

以上抗辩是否成立,需执法机关结合证据链综合判断,核心在于主观认知的证明与行为边界的客观认定。

4 南宁方面处理此事的法律路径

南宁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可能引发多重法律后果:

4.1 行政调查阶段的法律约束

调查权限与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行政机关需在30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南宁文旅、公安部门可要求主办方提供现场录像、嘉宾名单、台词脚本等,若证据不足则应及时终止调查。

临时措施的必要性:《指导意见》第13条允许法院根据申请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阻止网暴信息扩散。若调查证实王子汝城行为违法,南宁警方可依此对相关账号采取限制发布措施。

4.2 司法程序的衔接可能

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如投诉方提交王子汝城网暴证据(如被害人自杀记录、水军组织记录),公安机关应评估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第10条的公诉标准,尤其是“随意侵害普通公众”或“引发大量恶意评论”等情形。

公益诉讼的适用空间:若网暴信息未及时删除且损害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依据《指导意见》第11条提起网络暴力公益诉讼。

4.3 网络平台责任同步审查

内容管理的失职风险:若互动视频在抖音等平台传播后引发网暴,平台需依《网络安全法》第47条立即停止传输违法信。否则可能触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南宁部门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刀郎巡回演唱会的后续安排,需在30日一般处理期限内审结,否则后续场次可能面临延期风险。

5 对后续演唱会的法律影响及合规建议

尽管南宁事件仍在处理中,但刀郎全国巡演按计划推进。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需关注以下层面:

5.1 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风险

主办方的单方解除权:若刀郎行为被定性违法,各地主办方可依《民法典》第563条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演出协议,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冠名商的违约责任豁免:贵州习酒作为冠名方,若合同约定“艺人负面新闻导致商誉损害可终止合作”,其撤资可能不构成违约。

5.2 行政监管的加强预期

嘉宾审查义务的强化:参考降央卓玛案中法院对“歌曲授权审查义务”的认定,后续演唱会需对嘉宾背景进行法律尽调,留存无犯罪记录证明、网络言论合规承诺书等文件。

内容备案的扩围:除演唱曲目外,互动台词、嘉宾发言等均可能需提前报文旅部门审核,避免“即兴违规”。

5.3 民事索赔的连锁反应

受害人的连带起诉:若王子汝城的网暴行为经司法确认,被害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将演唱会主办方及刀郎作为“共同侵权人”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刀郎团队的声誉修复成本:如投诉被证实不实,刀郎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995条要求投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产生的高额公关费用或转嫁为维权赔偿。

综上,建议后续演唱会主办方采取“预审查+责任险”双轨策略:一方面建立嘉宾背景法律评估机制;另一方面投保艺人责任险,覆盖潜在侵权索赔损失。

6 结论与建议:走向法治化的网络暴力治理

刀郎南宁演唱会事件本质是网络暴力治理在文化场景的投射,其解决需回归法律框架:

对监管部门:南宁方面应严格按《指导意见》区分“正常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避免因舆论压力扩大处罚。若查无实据需及时澄清,防止投诉异化为新型网暴工具。

对演艺人员:刀郎团队应主动配合调查,同时善用《民法典》第1029条“信用评价纠正权”维护权益。演出互动需平衡艺术表达与法律底线,对嘉宾背景尽到基本审查义务。

对公众与媒体:网民对“网暴分子”的指控应提供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依据,否则可能反向触发《指导意见》第14条的诽谤责任。媒体传播需遵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12条,避免“未经核实的网暴标签化”。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但维权亦不可脱离法律程序。唯有通过事实与证据的司法裁量,而非舆论审判,才能实现《指导意见》倡导的“网络秩序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刀郎巡回演唱会后续场次能否如期举行,将是对这一治理逻辑的实践检验。

来源:浮图15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