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圆圆肖像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天堂影视 内地明星 2025-06-09 01:36 1

摘要:实际上,高圆圆本人从未与该保健品生产企业或其经销商签署任何合作协议。通过调查得知,相关宣传由苏州某生物公司组织开展,经由苏州某生物公司传播,甚至涉及其他销售平台,形成广泛影响。

未获授权,明星照片被用于产品推广宣传。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肖像权纠纷案,演员高圆圆一审胜诉。

此前,高圆圆意外发现:一款由同安A公司(化名)生产的保健品在网络销售店铺及线下推广过程中,自己的照片频频出现在商品外包装、宣传海报和广告中。

实际上,高圆圆本人从未与该保健品生产企业或其经销商签署任何合作协议。通过调查得知,相关宣传由苏州某生物公司组织开展,经由苏州某生物公司传播,甚至涉及其他销售平台,形成广泛影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圆圆一纸诉状将A公司、苏州某生物公司、贾某(苏州某生物公司法人代表)及安徽某影视传媒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侵犯肖像权并索赔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170万元。

庭审中,安徽某影视传媒公司道出原委。2023年,他们曾与高圆圆参演某电影的出品方协定一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他们可以授权并选择品牌产品与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联动宣传。同年,他们与苏州某生物公司签约,其中有写明苏州某生物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可与电影联动宣传使用,但“使用剧照、海报、宣传物料等之外的肖像或未按合同约定,标注‘形象大使’‘品牌代言人’‘品牌推荐官’等近似代言的名称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苏州某生物公司自行承担。”在保健品的实际宣传推广中,却大肆使用了高圆圆的其他宣传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他人肖像从事商业宣传,未获本人授权即构成肖像权侵权。被告公司明知高圆圆未代言仍故意使用其照片,制作产品外包装、海报等物料,并通过网络平台大范围传播,主观恶意明显,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连带赔偿高圆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并在省级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公众人物并不意味着“公共财产”,明星肖像同样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企业在营销中切勿试图“搭名人便车”,否则不仅损害他人权益,也损害诚信经营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为自身招致法律风险。

来源:老朱综艺星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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