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严格来讲,刘晓庆没有犯过偷税罪。
刘晓庆以前因为偷税坐过牢吗?
没有。
她不是被关了422天吗?
对,但是,那只是强制措施,不是坐牢。她当时根本就没有被判刑,只是羁押了422天,最后检察院是以不起诉处理的。
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严格来讲,刘晓庆没有犯过偷税罪。
但当年确实有一个人被判刑了。
她偷税的那家公司叫“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是刘晓庆本人,许多具体事务交给了妹妹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和妹夫靖军管理。
妹夫靖军是公司的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
该案经过两次退侦,刘晓庆被放了,检察院指控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在1996年至2001年间涉嫌偷税犯罪52起,偷税共计848万余元。
公诉人指出,晓庆公司片约不断,收入连年攀升,但是,却连年亏损。明明一直亏损,还年年投资拍新戏,显然是有偷税行为。(“长亏不倒”型企业,至今也是容易被重点监控的类型)
公诉人还贴心地给晓庆公司的偷税手段进行了总结,“一加二减三截留”:
——加就是虚列成本,以加大账面支出,晓庆公司收集充账发票,伪造员工工资表;
——减就是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将进帐挂在往来账户,以减少账面收入,比如晓庆公司收取影视公司280万元收入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法院后来否定了这笔280万的偷税性质);
——截留则体现在晓庆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将已经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截留,据国家税款为公司所有(即扣缴义务人类型的偷税)。
法庭上曾出现了戏剧性的场面,靖军当庭翻供,不承认自己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质疑公司三个会计的证言。在关于靖军任职情况的供述中,刘晓庆则是说,我委托靖军做总经理是我用人不当,我认为他很能干,实际上在税务方面他做的很不好,我们公司很不正规,对于总经理和出纳员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始他们俩(妹妹和妹夫)都听我的,后来靖军就不听我的了。
历经法庭交锋,最后,法院认定晓庆公司偷逃税款667万元(已经补缴了税款),晓庆公司与总经理靖军犯偷税罪,对晓庆公司判处罚金710万元,对靖军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第二档刑罚中取最低值)。
那个时候还不叫逃税罪,叫偷税罪,罪名和罪状的表述都和《税收征管法》一致。
那时也还没有“首两罚不刑”的条款,首次偷税,就可能被判刑。
当时偷税罪的条款表述是: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咦?这不是也有“首两罚不刑”条款吗?
你再仔细看看。
那个时候,偷税第三回,是立案标准,是入罪情节,而不是豁免依据。
“首两罚不刑”正式出现,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切来讲,是“五年内首两罚不刑”,每五年内你都有两次豁免机会。当然,前提是,你得按规定交齐税款、滞纳金、罚款。)
还有人问,你说刘晓庆没坐牢,那为什么刘晓庆说自己当年被关押在秦城监狱呢?
那一年(2002年),北京公安局的看守所做监舍改造,把一批重要犯罪嫌疑人转往了秦城监狱下属的第一看守所。
不是秦城监狱本身,而是下属的看守所。
其中就包括刘晓庆。
案件回顾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桓桓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刑事拘留涉案责任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以及前任会计方利。
5月9日,北京市地税局依法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解缴入库。
5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靖军、方利被依法逮捕。
6月18日,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即刘晓庆的妹妹,被刑事拘留。
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所属的北京市看守所。
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12月23日,北京市拍卖行公布,受执法机关委托,将于2003年1月5日,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2003年1月5日,刘晓庆部分房产如期在北京公开拍卖,当天的拍卖除位于深圳罗湖东区的房子流拍外,其余18套房产全部拍出,拍卖总额661.1万元。税务部门表示,拍卖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抵消刘晓庆所办公司偷逃的税款。
2003年2月17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一案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6月初,刘晓庆税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返回检察机关。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在1996年到2001年间,以各种方式、手段不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涉嫌偷税犯罪52起,偷税共计人民币848万余元。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晓庆文化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涉嫌偷税一案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慕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