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仁心俱乐部》透视医疗法律热点

天堂影视 内地剧 2025-05-29 09:15 1

摘要:医疗剧《仁心俱乐部》通过轻喜剧风格讲述五位不同科室医生因组建“马拉松俱乐部”结缘,在职业与生活的双重挑战中相互扶持的故事。在轻喜剧的外壳下,剧集包裹着对复杂医患关系、医疗伦理及法律边界的深刻思考,展现出医疗行业的复杂生态。近期,本社记者结合剧中典型案例,邀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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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剧《仁心俱乐部》通过轻喜剧风格讲述五位不同科室医生因组建“马拉松俱乐部”结缘,在职业与生活的双重挑战中相互扶持的故事。在轻喜剧的外壳下,剧集包裹着对复杂医患关系、医疗伦理及法律边界的深刻思考,展现出医疗行业的复杂生态。近期,本社记者结合剧中典型案例,邀请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苏玉菊教授,对医疗场景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请求医生非法购买“黑市器官”要严惩

剧中,6岁的皮皮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急需进行心脏移植手术,却迟迟等不到合法心源,病情危重。万分焦急与绝望之际,皮皮父母决定铤而走险,向心外科医生秦文彬打听“黑市器官”的购买渠道,欲重金购买。

苏玉菊说,购买“黑市器官”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并侵害个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此类买卖行为无效。《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据此,在我国,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此类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设立‘购买人体器官’罪,但如果购买者主动联系中介、参与器官匹配等,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被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苏玉菊进一步表示,如果行为人未经供体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将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剧中,皮皮父母表示愿意出100万元,支付黑市心脏75万元后,剩余25万元给秦文彬,让其参与“黑市器官”交易并完成移植手术,秦文彬明确拒绝。

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若作为“黑市器官”中介,并实施器官移植手术,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苏玉菊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上述行为将面临被吊销执业证书、终身禁业的行政法律后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医务人员若非法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如果满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相关规定,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隐婚诱骗患者生产险丧命真荒唐

剧中,吴大川隐瞒已婚事实,诱使小静成为其情人并怀孕。孕中,小静被诊断患有严重心脏病,主治医生秦文彬多次明确告知生育风险极高,但吴大川仍以“渴望孩子”为由“怂恿”小静冒险生产,拒绝终止妊娠。原配妻子江雪发现吴大川出轨后到医院告知小静真相,导致小静情绪崩溃、心脏病发作,被迫紧急手术早产。术前,小静父母未能赶到医院签字,在此紧急情况下,医院决定立即手术。

“作为小静的利害关系人,吴大川漠视小静生命安危的行为,应当受到道义与良知的谴责。”苏玉菊表示:“作为患者的小静,只要其为已满18周岁且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就享有独立的知情同意权与自主决定权,其有权对是否终止妊娠作出决定。”

针对医院在小静生命危急且无其父母签字时实施手术的行为,苏玉菊表示,这涉及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特殊干预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遇到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医院应当尽力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若不能取得意见的,依据《民法典》《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剧中医院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展现了医方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搞迷信活动干预医疗贿赂医生不可取

神外科医生刘梓懿的前男友关一凡因出轨事件住院,其父一气之下突发心脏病,入院手术治疗。其间,关奶奶多次在医院搞封建迷信活动并干预医疗流程。她听信“大师”安排,欲将“消灾”物品带入ICU无菌病房,甚至逼迫刘梓懿当众“杀狗辟邪”,试图通过迷信仪式“化解灾祸”。同时,还要求刘梓懿利用职务之便“开后门”。

苏玉菊说:“关奶奶通过封建迷信‘化解灾祸’并要求刘梓懿‘走后门’的行为,虽未达到‘医闹’的危害程度,但已对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不良干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劝告、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剧中,关奶奶为确保儿子的手术治疗“万无一失”,还私下给主治医生秦文彬递送红包。

“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家属红包的行为,属于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苏玉菊还指出:“如果医务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还应当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属于中共党员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党纪处分。”

猥亵护士诬告医生索赔难逃责

剧中,患者张成鹏在术后康复期间,对年轻护士进行言语骚扰甚至动手动脚,这一幕恰被主治医生刘梓懿撞见。为逃避责任,张成鹏竟倒打一耙诬陷刘梓懿将自己推倒致伤,并以此为由向医院索要10万元赔偿。

对此,苏玉菊表示,张成鹏诬陷刘梓懿的行为,给刘梓懿造成了声誉与精神损害,刘梓懿可以要求张成鹏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民事赔偿;张成鹏应当向医院返还索要的10万元。此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张成鹏的行为可能受到单处行政拘留或罚款,甚至受到并处行政拘留与罚款。再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成鹏的行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或敲诈勒索罪,可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被单处或并处罚金。

剧中,为平息舆论、息事宁人,医院管理层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予以“赔偿”,并要求刘梓懿道歉。

那么,医院“和稀泥”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我们倡导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尽可能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但是,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院也不应为息事宁人而‘慷慨解囊’,这不仅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无助于良好医疗秩序的维护以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在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苏玉菊说。

医疗自主权与家属决策权冲突怎么办

一位重症年迈老人,因不愿继续忍受多年瘫痪在床及医院ICU治疗带来的痛苦折磨,在意识尚存时,用颤抖的手写下“让我走”三个字,表达放弃治疗意愿,希望停止无意义的抢救。

剧中,老人临时书写“让我走”的放弃治疗意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苏玉菊告诉记者,这涉及自书遗嘱中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从国家层面立法看,我国未明确将“拒绝抢救”这类生前预嘱纳入遗嘱效力范围。从地方层面立法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是全国首个对生前预嘱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于生前预嘱事关立遗嘱人的生死大事,其应具备比遗嘱更严格、更精细的条件。而剧中老人临时书写的‘让我走’,意思表示模糊、笼统,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形式不够周延,不足以认定其法律效力。”苏玉菊还表示,生前预嘱并非单纯的医疗和法律问题,还涉及敏感而复杂的人伦道德、文化传统与社会支持等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当事人及其亲属,还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面对生前预嘱时,都应慎重对待。

临床实践中,患者与其家属之间对医疗决策发生分歧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其所表达的治疗意愿、选择的治疗方案,应当得到医院尊重。《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知情同意权作了明确规定。”苏玉菊分析。

“剧中患者是一位处于重症中的年迈老人,其理性自主能力有所欠缺,且其所表达的放弃治疗的意愿(生前预嘱)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存在不足,因而,医院是否只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而不考虑患者亲属的意见,抑或相反,都值得商榷。合理的做法是,医院应当鼓励老人的子女之间、子女与老人(在其意识清醒时)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医学建议,最终作出恰当的医疗决策。”

来源:民主与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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