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与MCN机构,注定相爱相杀?

天堂影视 内地明星 2025-05-23 06:03 2

摘要:网红主播与MCN机构的恩怨由来已久,尤其近几年,随着短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内容生态的爆发式增长,网红经济蓬勃发展,网红与MCN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凸显,纠纷不断涌现。

文 | 胡炜(新京报传媒研究院)

近日,知名美食博主“特厨隋坡”与前MCN机构的纠纷在社交媒体持续发酵,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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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与MCN机构的恩怨由来已久,尤其近几年,随着短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内容生态的爆发式增长,网红经济蓬勃发展,网红与MCN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凸显,纠纷不断涌现。

01 为何纠纷不断

在直播和短视频领域,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成为行业核心驱动力,然而,双方在利益分配、内容控制、IP归属等问题上的矛盾频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从李子柒与微念的IP归属纠纷、到董宇辉与东方甄选的利益分配博弈,再到如今MCN机构毫末与隋坡的对战,双方的争议事件屡见不鲜、矛盾频发,凸显出网红产业发展十余年至今,其背后亟待解决的深层矛盾。

利益分配不均

网红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随着粉丝数量和流量的增加而迅速提升,但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往往未能及时调整,尤其当越来越多创作者逐渐意识到自身贡献与回报不对等时,双方的矛盾凸显。

李子柒与杭州微念的纠纷中,微念作为早期的孵化者,负责品牌运营与商业化,包括电商、供应链管理等,希望从IP的长期运营中获取更多收益,而专注于内容创作的李子柒则认为自己作为IP的创造者,应享有更多权益。这种利益分配的矛盾随着“李子柒”IP的商业价值飙升逐渐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合同条款不合理

MCN机构通常在合同中占据主导地位,制定的条款,尤其是格式合同,条款较为模糊宽泛,往往对网红较为苛刻,导致双方权力失衡,纠纷的种子常常在签订合同那一刻就已经埋下。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主播”和“合同纠纷”进行检索,相关文书有近万份。解约,跳槽,违约,赔偿……是这些诉讼中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网红俞某某与MCN公司解约后被索赔200万。法院最终认定MCN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调整了违约金金额,这也反映出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个人IP与商业运营的冲突

MCN与网红的很多纠纷,其实质是“去人格化”运营与创作者个人品牌化的矛盾。MCN的商业模式依赖“流量分成”与“资源垄断”,希望将网红“工具化”,并通过商业运营获取更多利益。而网红个人IP的价值与MCN机构的商业运营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网红希望掌控自己的IP,以实现个人品牌价值的最大化。

李子柒与微念的纠纷中,微念试图将“李子柒”IP转化为品牌进行商业化运作,但忽略了李子柒个人在内容创作中的核心地位。在隋坡的事件中,MCN机构也忽视了用户追随的是人格化IP,这点从隋坡新账号迅速反超原账号,也证明了内容价值对创作者本体的依赖。

02 输赢对峙

随着网红与MCN机构纠纷的日益增多,不仅对双方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整个行业生态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与MCN机构的纠纷过程中,一定程度导致网红职业发展受限,面临经济赔偿或收入减少;双方的互相指责可能会导致网红的声誉受损。

而对于MCN机构,在纠纷中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导致品牌价值受损,如杭州微念在与李子柒的纠纷中,面临了较大的舆论压力;还可能因纠纷导致公司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进行法律诉讼,增加了运营成本。

而最重要的,莫过于网红的离开,尤其是头部网红的离开,可能会对MCN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直接打击。如董宇辉离开东方甄选后,公司需要重新培育新的IP来填补流量损失。

网红与MCN机构的矛盾冲突,其影响不仅仅只涉及当事双方,还可能引发行业内的信任危机,导致双方在合作时更加谨慎,许多网红在签约时会更加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而MCN机构则会加强对网红的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

03

路径探索

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理想关系应该是“合作共赢”,而不是一方压倒对方的“双输”局面,双方亟须重新对合作模式进行审视,在利益分配、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调整,开启新的合作路径探索。

合作模式探索:商业层面上,在现有“投流-刷数据-直播带货”的传统路径之外,可以考虑探索IP共有化模式,MCN机构也可以尝试“流量中介”到“内容服务商”的角色转变,开启阶梯式分成、会员制等新模式,针对不同创作者设计差异化运营方案,平衡好商业化运营与内容质量的关系。

完善合同条款:在合同签署之初,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利益分配、IP归属、竞业限制等关键问题上,应制定公平合理的条款。合同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网红影响力变化和市场环境变化。

合理化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应充分考虑网红的个人贡献和MCN机构的运营成本。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红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性。

加强法律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红与MCN机构合作的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和恶意诉讼行为,应依法进行制裁。

网红与MCN机构的纠纷,是网红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是创作权与商业化矛盾的缩影,期待在双方博弈过程中,能进一步平衡好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内容产业良性变革,毕竟“双赢”总是好过“双输”。

校对 | 李立军

来源:梦城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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