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再涉税务问题争议,遭借款人举报!是屡教不改还是被冤枉?

天堂影视 内地明星 2025-05-15 13:26 7

摘要:近日,知名演员刘晓庆再次陷入税务风波。据娱乐媒体披露,举报人王某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其于2020年12月向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出借的330万元资金流向存在异常。

近日,知名演员刘晓庆再次陷入税务风波。据娱乐媒体披露,举报人王某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其于2020年12月向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出借的330万元资金流向存在异常。

这笔款项被打入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账户,最终以形象代言费名义开具60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举报方认为,由刘晓庆全资控股的弈熙文化传媒中心存在典型的空壳公司特征——无实际经营场所、未配备工作人员、无社保缴纳记录,据此指控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逃避纳税义务。

要理清这起涉税争议的核心,需从两个关键维度展开分析。

首先是交易真实性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在于经济业务实质的存续性。若刘晓庆方能提供与珠宝公司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协议、代言活动记录或商业授权文件等实质性证据,即便仅涉及单次形象使用,亦可构成合法交易基础。反之,若相关合同缺乏对应的服务履行凭证,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值得关注的是,在影视文化行业常见的商业合作中,艺人形象授权往往通过标准化协议完成,证明存在真实合法交易是比较容易的。

其次是税种适用的专业辨析。举报材料提及的6%增值税税率与27%个人所得税率的对比,实则存在认知偏差。

举报人认为,弈熙文化传媒是刘晓庆100%持股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要缴纳6%的增值税,不用缴纳超过27%的个人所得税,如此便能少缴税收。

可问题是增值税和个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不存在交了一个便可以不交另外一个的替代关系。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弈熙文化传媒中心缴纳6%的增值税后还要就经营所得缴纳5%-35%的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

二者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并行缴纳义务。这意味着即便交易真实存在,纳税人仍需同时履行双重纳税义务。

从行业实践视角观察,文化娱乐领域确实存在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的普遍现象。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设立工作室承接业务,在合法框架内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但这种筹划空间与偷逃税款的违法界限,关键取决于业务真实性与定价公允性。若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正常水平,或缺乏必要商业实质,即便形式要件完备,仍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因此,哪怕刘晓庆实控的弈熙文化传媒中心真有税务问题,也不是举报人提到的通过开增值税发票缴纳低税率的增值税,替代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的分析完全基于媒体及举报人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王某手中或许掌握着更多、更为详尽的资料。

刘晓庆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这有待税务机关综合举报材料以及开展深入调查后,才能得出最终定论。我们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王某与刘晓庆及其旗下公司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王某企图借助税务举报这一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据悉,举报人王某从深圳搭乘航班飞往上海,前往接受税务局的问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事实真相便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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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五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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