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6日,黄晓明诉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被告杨*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公开致歉。
2025年5月6日,黄晓明诉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一案,被告杨*遵照生效民事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中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公开致歉。
据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被告杨*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针对黄晓明先生的不实内容及侮辱性言论,严重侵犯了黄晓明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到涉案博文,相关对原告婚姻关系的陈述,缺乏事实根据;相关言论具有明显侮辱性质,贬损原告人格。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受众多等特点,上述言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在涉案微博账号(UID:657****964)向原告黄晓明赔礼道歉,致歉声明须置顶保留至少10日,并赔偿原告黄晓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详见:(2025)京049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
截至2025年5月6日,被告杨*已在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信,向黄晓明先生公开致歉,目前正在履行赔偿款项的法律义务。
附:杨*于2025年5月6日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的手写致歉信
该道歉信发布后,黄晓明工作室转发回应:“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本工作室坚决维护黄晓明先生合法权益,对以任何形式侵犯黄晓明先生名誉权的行为均将维权到底。”
据公开资料,黄晓明,1977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中国内地男演员、流行乐歌手。
《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部分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此前报道
据悉,2024年9月至10月正是黄晓明叶珂官宣恋情时期,官宣恋情后,围绕叶珂的众多爆料层出不穷,关于天价抚养费、参加名媛培训班、吐槽伍佰的歌猥琐、吃蛋糕等传闻均遭到吐槽,甚至被衍生新的网络热梗“走进珂学”。
2024年9月19日,黄晓明发微博认爱叶珂:“大家别猜了,我们在一起了。”
官宣恋情后,叶珂的往日言行被网友翻出,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巨大争议。
11月10日,叶珂发文回应近期传闻,称网传的天价抚养费,名媛培训班等传闻都不符实。前夫无出轨等原则性问题,各自安好。同时,她宣布退网,并注销账号。“现因身体不适和家人原因,决定退出网络。”
11月28日,黄晓明的个人账号中,此前官宣和叶珂在一起的那条微博已经搜不到。目前,黄晓明方面暂未就删微博一事作出公开回应。
现代快报/现代+ 综合 中国人大网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九派新闻 红网
来源:现代快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