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模仿到侵权:论公众人物与内容创作边界——杨坤诉四川芬达

天堂影视 内地明星 2025-04-29 14:07 2

摘要:在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红模仿明星现象已形成规模化产业生态。2025年4月,歌手杨坤与网红四川芬达的侵权纠纷,将这一灰色产业链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推至公众视野中心。这场历时半年的法律诉讼,不仅折射出《民法典》框架下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现实困境,更引发关于网

在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红模仿明星现象已形成规模化产业生态。2025年4月,歌手杨坤与网红四川芬达的侵权纠纷,将这一灰色产业链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推至公众视野中心。这场历时半年的法律诉讼,不仅折射出《民法典》框架下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现实困境,更引发关于网络内容创作边界、流量经济伦理的深刻思考。

一、事件演进:从娱乐模仿到法律博弈的嬗变

事件起始于2024年10月,网红四川芬达以"粉丝致敬"为名,通过系列短视频对杨坤进行模仿创作。其作品刻意复刻杨坤标志性的蓝色西装造型、兰花指手势,深度解构《扔泥巴》等代表作品,并频繁使用"32场演唱会""好声音导师"等职业梗。这些作品在抖音、快手等平台迅速传播,部分视频播放量突破千万,成功塑造出具有商业价值的"模仿IP"。

2025年3月,矛盾激化。杨坤工作室依据《民法典》第109条、110条提起诉讼,指控四川芬达的视频存在三大侵权行为:其一,通过"拉布拉昆""黄焖鸡米昆"等谐音梗实施侮辱性指代;其二,虚构与知名歌手的恩怨情节损害名誉;其三,包含低俗擦边内容突破公序良俗。尽管四川芬达辩称未直接使用真名,但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通过职业特征、标志性事件等元素的组合运用,足以使公众产生明确指向性联想。

二、法律维度:人格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司法认定

此案核心争议聚焦于"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特定性""贬损性""公开性"三个要件。四川芬达的模仿视频通过可识别性特征构建人物指代,以篡改歌词、丑化形象等方式降低公众对杨坤的社会评价,且在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完全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即便未使用真实姓名,但通过特定指向性信息足以使公众识别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人格权。本案中,"32场演唱会"等强识别性元素,以及平台封禁后变本加厉的创作行为,均被法院视为主观恶意的重要证据。

三、伦理维度:流量经济下的创作异化与价值扭曲

四川芬达的模仿行为暴露出短视频行业的深层问题。在算法推荐机制驱动下,部分创作者为获取流量,将模仿异化为低俗化、侮辱性创作。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内容健康性的要求,更破坏了网络空间的价值秩序。

杨坤在长文中强调:"创作自由不应成为侵权的遮羞布。"这一观点得到公众广泛认同。当模仿从艺术再创作异化为人格贬损,不仅损害公众人物合法权益,更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生态,挤压优质内容创作空间。

四、社会影响:公众人物维权的示范效应与行业启示

此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一方面,它为公众人物维权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明确了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另一方面,促使平台完善内容审核机制,抖音、快手等平台已开始加强对明星模仿类内容的审核力度。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引发公众对网络创作伦理的集体反思。数据显示,事件发酵期间,#模仿的边界#话题阅读量超12亿,68.3%的受访者支持杨坤维权,认为网络创作必须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

杨坤诉四川芬达案,本质上是流量经济与人格权保护的碰撞。它警示着: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内容创作者必须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循法律与伦理规范。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内容生态,实现娱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场法律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裁决,更在于为整个行业树立价值坐标,引导网络创作回归良性发展轨道。

来源:90后生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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