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与杨志刚过节已经消停,杨金山为啥又跳出来翻旧账?

天堂影视 内地明星 2025-04-13 10:45 1

摘要:本来,随着法院判决以及杨志刚故去,郭德纲与杨志刚曾经的过节已经尘埃落定,孰是孰非,自有定论。

本来,随着法院判决以及杨志刚故去,郭德纲与杨志刚曾经的过节已经尘埃落定,孰是孰非,自有定论。

但是,时下,杨志刚的公子杨金山,又公然“跳”出来,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重揭旧伤疤,引发新一轮关于郭德纲杨志刚之间恩怨的舆论大战。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杨金山的理由是,因为郭德纲德云社在2024年末,杨志刚祭日来临之时,推出了《相声演义》,其中个别桥段,映射了杨志刚。

对此,有的吃瓜群众理直气壮的叫嚷,《相声演义》中有关桥段,又没指名道姓,杨金山心惊什么?

需要说明的是,在文艺作品(如相声、小说、影视剧等)中影射现实中的特定人物或机构,可能涉及名誉侵权,但并非所有“影射”都构成违法。法律认定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以下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名誉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10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文艺作品影射他人构成名誉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影射对象具有“可识别性”

- 作品中的角色或情节需能让公众合理联想到现实中的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 判断标准:

- 是否使用真实姓名、绰号、职务等直接标识;

- 是否通过外貌特征、经历事件、人际关系等间接指向;

- 受众的普遍认知,如同行或特定群体是否认为影射对象明确。

2. 内容存在“侮辱性或诽谤性”

- 诽谤:虚构或歪曲事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捏造贪污、好色等行为;

- 侮辱:使用贬损性言辞或丑化形象,如公开辱骂“道德败坏”。

- 例外:文艺作品的合理艺术夸张或普遍社会批评不构成侵权。

3. 主观上存在“过错”

- 故意:明知影射对象且意图损害其名誉;

- 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公众误认。

4. 造成“名誉损害后果”

- 需证明实际导致被影射者社会评价降低。

二、司法认定的关键考量因素

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是否侵权:

1.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 公众人物需对文艺批评承担更高容忍度,除非作者存在“实际恶意”。

2. 艺术虚构与事实的界限

- 声明“本故事纯属虚构”不能完全免责,仍需看具体可识别性;

- 历史题材或群像描写中偶然相似一般不侵权。

3. 社会公共利益

- 涉及公共事务的监督批评,即使言辞激烈,也可能免责。

四、法律风险规避建议

1. 对创作者:

- 避免使用真实人物核心特征;

- 争议性内容可进行艺术模糊化处理;

- 涉及公共事件时,确保基本事实真实。

2. 对被影射者:

- 若认为侵权,需固定证据;

- 可先发律师函要求删除,必要时起诉。

3. 对平台方:

- 接到侵权投诉后应及时下架内容,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风闻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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