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河之水》 明晰哪些税收“红线”不能踩

天堂影视 内地剧 2025-04-02 16:02 2

摘要:近日,CCTV-8黄金档播出了我国近年来首部反映新时代党领导下税收事业发展的电视剧《大河之水》。该剧以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发票、骗税、网红主播偷逃税等税务案件为主线,通过一个个典型涉税违法破案故事,在曝光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传播依法诚信

近日,CCTV-8黄金档播出了我国近年来首部反映新时代党领导下税收事业发展的电视剧《大河之水》。该剧以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发票、骗税、网红主播偷逃税等税务案件为主线,通过一个个典型涉税违法破案故事,在曝光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传播依法诚信纳税理念。

剧中一系列案件揭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危害?涉案企业和人员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日常经营中,纳税人如何规范业务行为,避免出现类似违法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查办过类似违法案件的税务检查人员,请他们对剧中的违法案件作深度解析。

虚开发票:虚假经营得不偿失

发票是企业生产经营和核算的重要凭据。虚开发票是指经营主体和个人虚构交易事项,在商品名称、数量、商品单价和金额上弄虚作假,开具或接收发票的一种涉税违法行为。虚开发票行为不仅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还会导致相关经营主体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法律制裁,对未来经营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大河之水》中的锦秋公司曾经是新东市一家明星企业,总经理梁仲伟在利益驱使下,动了虚开发票的“歪心思”,通过虚构购销业务,接受了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增企业经营成本,以此偷逃税款。

税务检查人员通过核查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调查开票企业、核实企业业务流等,最终确认了锦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逾5000万元的违法事实。梁仲伟因此入狱6年,苦心经营多年的事业毁于一旦。

锦秋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企业利用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则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由于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巨大,锦秋公司负责人梁仲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锒铛入狱。

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二科科长王潇涵曾查处过多起涉及贸易、建筑和服务等行业的虚开发票案件。

“剧中锦秋公司案的违法手段比较有代表性。我们查处的不少违法案件中,违法企业均是采取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取得虚开发票,通过虚抵进项、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王潇涵说,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大部分都属于法律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况,认为虚开几份发票不会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不会有太大事。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一些违法人员因为贪图小利步入了歧途,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王潇涵表示,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树立依法合规经营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发票开具、取得、抵扣等工作环节管理,并在此过程中对发票业务真实性、金额一致性、税率合规性、开票时效性等加强审核,通过规范业务行为,避免出现虚开违法风险。

出口骗税:机关算尽难逃法网

营业收入不断飙升、手机大量出口东南亚……谁能想到,企业红火的经营状态,均是违法分子处心积虑营造的假象。

《大河之水》中曝光的骗税案件非常典型。违法人员冯大凯、赵明达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企轲科技公司等企业为工具,玩起了“手机循环出口”的把戏——以高价将手机“出口”至东南亚,随后再以低价回购元器件的方式运回国内,经过简单组装后再次“出口外销”。通过虚开发票、同一批货循环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税务检查人员以业务异常增长和虚假“票流”为线索,通过核查生产情况、追踪物流痕迹、核实出口业务等一系列深入调查,最终戳穿了违法团伙精心营造的骗局,查实了企轲科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3000万元的违法事实。

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检查员裴家辉表示,从案情上看,企轲科技公司采用伪造单证、循环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违法人员绞尽脑汁营造生产经营假象,但最终仍难逃法网,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不仅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平竞争行业营商环境。因此,出口骗税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要从税务部门曝光公布的骗税违法案件中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经营意识,不要因为贪图一时利益,落入不法分子出口合作的陷阱。出口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业务链条较长,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核算,加强合同签署、进项发票取得等经营业务环节管理,严禁伪造、虚构出口资料或虚报出口价格行为。同时,企业应定期组织财务等部门人员开展出口业务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学习,通过不断增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经营行为和涉税业务处理规范合规,为企业稳步发展奠定基础。”裴家辉说。

网红逃税:信用蒙尘事业受损

《大河之水》反映的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中,有一起是网红逃税案。剧中何超是一名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红主播,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互联网直播带货和线下广告代言等活动。随着粉丝关注度的不断增加,何超的收入也水涨船高,但在利益驱使下,他却走上了隐匿劳务收入、逃避纳税的歧路。

何超的所作所为,并没有逃过税务检查人员锐利的眼睛。检查人员通过深挖细查,最终确认了其通过隐匿个人线下代言推广收入,以及将个人收入伪装为公司收入等方式,用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何超的行为,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其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内开展网上直播和线下广告推广的过程中,取得了大量劳务报酬,但却未依法如实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其违法行为也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中对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描述:“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剧中税务机关将何超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476万元的处理决定。

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六科科长苏佳丽介绍说,剧中何超的案件与她之前查办过的网红逃税案有很多相似之处,涉案人员均采用了隐匿分流个人劳务收入,或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将带货佣金“转变”为关联人员开设的公司收入等方式达到隐匿收入的目的。

苏佳丽表示,直播带货是新兴业态,近年来发展迅速,主播由于粉丝多、关注度高,通过直播带货获得了大量收入。但一些网红主播由于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并未依法如实申报收入缴纳税款。网红主播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无论对社会还是对其个人事业发展,都有害无益。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违法行为见光后,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和职业生涯也会因此产生污点,并对其今后的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关注度高、拥有大量粉丝、流量加持的网络主播在获得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红利的同时,更应以身作则,倡导遵规守纪、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苏佳丽说,网红主播应正确认识合规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对于自身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多学习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在开展日常经济活动时,要厘清自己各项收入性质,依法做好收入申报。对于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收入,在按月、按次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需记得在次年3月至6月底,做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于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单项收入,应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

而对于旗下有网红主播签约的电商平台企业,或与网红主播有业务合作的企业,须规范与网红主播相关的报酬支付行为,正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并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相关签约网红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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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田俊杰 本报记者 贺艳 郑昕,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来源: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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