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网传的图片可以看到,这处公共卫生间相对简陋,疑似在厂区附近,邓超和孙俪的头像一左一右被用作“男”“女”标识。照片不加修饰的直接贴在墙上,格外惹眼。记者注意到,厕所旁边并没有标注“男”和“女”,完全靠两位明星的脸来区分性别。网友看到后也是议论纷纷,大多是表示了
扬子晚报网3月18日讯(记者 郭一鹏) 这两天,一则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邓超和孙俪的照片被当成了卫生间的男女标识。
从网传的图片可以看到,这处公共卫生间相对简陋,疑似在厂区附近,邓超和孙俪的头像一左一右被用作“男”“女”标识。照片不加修饰的直接贴在墙上,格外惹眼。记者注意到,厕所旁边并没有标注“男”和“女”,完全靠两位明星的脸来区分性别。网友看到后也是议论纷纷,大多是表示了愤慨,认为此举十分不妥,就算是“玩梗”也不能不尊重人。还有网友则表示,是不是刻意的炒作,制造话题。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这样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越界”了。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的形象是否可以这样随意使用?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合理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李小亮律师认为,从正常逻辑上讲,该行为应该不是经过邓超和孙俪的同意,也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邓超和孙俪的肖像权。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校对 王丽丽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