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四川芬达”未直接提及杨坤姓名,但其通过模仿杨坤的造型(如《中国好声音》导师形象)、标志性动作(如“32场演唱会”梗)、直播背景设计(类似综艺LOGO)等,已足以让公众明确识别出模仿对象为杨坤。律师指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杨坤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杨坤起诉网红“四川芬达”的事件引发了广泛争议,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并存。从法律、社会影响及行业规范等多维度分析。
尽管“四川芬达”未直接提及杨坤姓名,但其通过模仿杨坤的造型(如《中国好声音》导师形象)、标志性动作(如“32场演唱会”梗)、直播背景设计(类似综艺LOGO)等,已足以让公众明确识别出模仿对象为杨坤。律师指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杨坤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部分视频中使用了“拉布拉昆”“黄焖鸡米昆”等带有调侃意味的称呼,并涉及“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等争议性言论,可能对杨坤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法律认为,即使以搞笑为目的,若内容包含侮辱、贬低或歪曲事实,仍可能构成侵权。
杨坤作为公众人物,对一定程度的模仿和评价需有容忍义务,但律师指出这种容忍并非无限。当模仿行为超越合理界限(如恶意丑化或商业性利用),法律保护其维权权利。
此案暴露了“山寨明星”通过模仿获取流量的灰色地带。若放任此类行为,可能助长“蹭热度无底线”的风气,导致网络环境恶化。杨坤的起诉可视为对行业规范的警示,提醒创作者尊重原创与人格权。
杨坤方认为,模仿者的行为已超出合理娱乐范畴,且带有商业目的(通过流量变现),对其名誉和形象造成实质性损害。诉讼请求包括删除视频、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
被告辩称其创作“以搞笑为主,未提姓名且无恶意”,并强调自身出身农村、缺乏法律知识。但律师指出,法律不因“不懂法”或“示弱”免除责任,且其多次被封号后仍继续发布类似内容,存在主观故意。
多数网友在观看原视频后认为,模仿行为带有贬损性质,杨坤的起诉是正当维权。部分人甚至认为“起诉晚了”,反映出公众对过度恶搞的反感。
少数观点认为杨坤“小题大做”,认为模仿是短视频创作的常态,且未直接指名道姓。但法律分析显示,指向性明确的模仿同样可能侵权。
此案若胜诉,可为类似纠纷提供判例参考,明确模仿行为的法律边界,减少“打擦边球”现象。例如,已有山寨明星账号因风险主动改名或转型。
案件提醒网红需在创作中平衡娱乐与法律风险,避免以“搞笑”之名行侵权之实。律师建议,模仿应基于尊重与善意,避免侮辱性内容。
杨坤的起诉从法律层面具有必要性,其核心在于通过司法途径厘清模仿行为的合法边界,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推动行业规范。尽管争议存在,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优先于单纯流量逻辑。此案不仅是明星维权的个案,更是网络创作生态规范化的重要一步。
来源:雨斋风轩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