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13日,媒体人@李微敖 在个人社交账号发文辟谣网传张继科胜诉。此前,其多次发文并晒出“证据”:“张继科将景女士的私人视频,传给他人,此情况属实”“张继科签字的500万元借款合同”等。
3月13日,媒体人@李微敖 在个人社交账号发文辟谣网传张继科胜诉。此前,其多次发文并晒出“证据”:“张继科将景女士的私人视频,传给他人,此情况属实”“张继科签字的500万元借款合同”等。
媒体人辟谣“张继科胜诉”
2023年4月,“有关张继科因借钱欠债及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的传闻引发关注。据媒体人@李微敖披露,此前网友爆料张继科拿与景甜私密照抵债的情况属实,此外张继科还欠债主500万元。随后张继科工作室表示要起诉网友,李微敖再次晒出张继科的欠条。
媒体人@李微敖在个人社交账号多次发文并晒出“证据”:“张继科将景女士的私人视频,传给他人,此情况属实”“张继科签字的500万元借款合同”“对外泄露的,景女士的私密视频共有3条,还有1张视频截图。另外,前几年张继科被债主(及家人)起诉。起诉后,经过调解,张还了债主(及家人)100来万元。但是,张继科打的欠条是500来万元,那张欠条,还在债主(及家人)手中”。
之后,李微敖发布长文,表示自己接触到此事件,是因为认识到一位S先生,张继科先生欠他很多的钱,于是S先生向张讨债。在此前后,张继科先生给了几段景女士的隐私视频给S先生。S先生转而向景女士要钱,结果景女士报案,S先生在2020年2月被抓。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S先生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款5万元。
而就在今日,有自媒体撰文表示张继科已经胜诉,造谣者需赔偿50万元并公开道歉。对此,3月13日下午,媒体人李微敖微博发文称: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我怎么什么都不知道?也没通知我去当被告,去应诉?前两天,有人跟我说,有这么一个案子,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的,问我是不是真的。今儿,又有人传来,说是北京朝阳法院判的,而且是“终审”……拜托,胡编乱造之前,也学点基本法律知识好不好,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哪里可以“终审判决”啊,只有辽宁省朝阳市法院才有可能“终审判决”。他还附上了谣言截图。
据企查查APP显示,张继科名下关联2家公司,均为注销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其担任经营者的宁波市海曙巨星扬文化创意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4年4月,并于今年1月注销,该工作室曾于今年1月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内容为“本个体工商户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特此声明作废”,据悉该工作室曾关联“张指导乒乓巨星扬”账号(现已更名“张指导乒乓”)。
律师解读张继科“视频门”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正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分析,张继科事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隐私权、债务合法性、名誉权纠纷及刑事诉讼关联等。
李微敖称未收到法院传唤或判决通知,并指出网传“北京朝阳法院终审判决”存在法律常识错误。根据我国法院层级管辖规则,基层法院(如朝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需由上级法院(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终审权在中级或高级法院,而非基层法院直接作出终审判决。此说法暗示自媒体传播的“胜诉”消息可能捏造司法程序。
张继科工作室曾在2023年声明否认指控并称将起诉侵权者,但截至2025年3月13日,李微敖表示未成为被告,亦无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若张继科方未实际提起诉讼或案件未审结,网传“胜诉”可能系虚假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1032-1033条,未经他人同意传播私密视频涉嫌侵犯隐私权,受害人可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若李微敖披露的“张继科将景女士视频传给S先生”属实,张继科需承担民事责任。
李微敖公开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证据需经司法审查确认真实性。若证据系伪造,其可能面临诽谤或侵害名誉权的指控。
张继科若认为李微敖的指控不实,可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若李微敖能证明其言论基于事实或合理查证,可能构成“正当舆论监督”。
就张继科面临的指控而言,若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传播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若以牟利为目的,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需结合传播范围、目的等具体情节判定。
我国法律不保护赌债,若500万元欠条基于赌博债务,则该债务无效,相关借贷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张继科与债主通过调解偿还100万元,但若原债务为赌债,调解协议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
根据已公开的司法判决,S先生因敲诈景女士获刑7年,但张继科未被列为共犯。法律上认定共犯需证明其与S先生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或参与实施敲诈行为。若张继科仅提供视频而无共谋,则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
此事件警示公众人物需审慎处理隐私与债务问题,同时凸显法律在平衡隐私权、名誉权与舆论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视频剪辑 庆苗苗
校对 王丽丽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