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获1000万元资助,江西出台16条细则

天堂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12 22:59 2

摘要:为促进江西电影繁荣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江西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电影创作生产实施细则》(赣影发〔20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电影局

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电影创作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影发〔2025〕1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电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直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各单位:

为促进江西电影繁荣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江西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电影创作生产实施细则》(赣影发〔20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电影局

2025年3月11日

江西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电影创作生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江西电影繁荣发展,创作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江西电影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 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江西省《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若干措施》《江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资金来源为江西省财政厅年初预算安排的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商江西省财政厅后确定。

第三条 扶持范围

1.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

2.电影活动和项目。

第四条 申报资格

1.江西影视单位作为出品方之一,创作、摄制、发行的电影剧本和电影片。

2.对发展和繁荣江西电影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活动和项目。

第五条 剧本备案资助

剧本备案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资助:

(一)重点项目

1.重点项目的范围为:(1)列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2)围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主题、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生产的项目;(3)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电影项目。

2.江西影视单位作为出品方之一,创作符合重点项目范围、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已完成剧本创作并已开机摄制,江西拥有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申报权的电影项目,可以申请资助。

3.每年度评选不超过3个剧本备案资助项目(重点项目)。按照每个重点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电影摄制阶段,按资助总额的30%予以支持;摄制完成、取得公映许可后,按资助总额的40%予以支持;在全国公映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资助总额剩余部分。

4.申请者在取得资助后不得退出项目、不得转出备案。

5.凡获得重点资助的电影项目,需在3年内完成摄制发行。

(二)一般项目

1.江西影视单位作为出品方之一,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已完成剧本创作并已开机摄制的电影项目,可以申请资助。

2.每年度评选不超过5个剧本备案资助项目(一般项目),每个项目给予资助资金20万元。

3.申请者在取得资助后不得退出项目、不得转出备案。

第六条 影片摄制资助

1.江西影视单位作为出品方之一,摄制完成、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项目,可以申请资助。

2.每年度评选不超过5个影片摄制资助项目,每个项目给予资助资金50万元。

第七条 票房佳作奖励

1.江西影视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影片进入全国城市电影院线放映,票房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内票房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江西影视单位作为联合出品方,影片进入全国城市电影院线放映,票房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国内票房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电影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统计截止期为该影片的首次公映时间。

第八条 精品作品奖励

1.江西影视单位作为出品方之一,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被江西推荐参评并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给予500万元奖励;被江西推荐参评、未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原则上按照奖金的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入围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各奖项,给予20万元奖励;在金鸡百花电影节上展映,给予10万元奖励。

2.江西影视单位作为出品方之一,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美国奥斯卡金像奖主竞赛单元奖项,影片类奖项给予100万元奖励、个人单项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北京国际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海南岛国际电影节、香港电影金像奖、澳门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影片类奖项给予50万元奖励、个人单项奖给予25万元奖励。入围上述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各奖项,给予20万元奖励;在上述电影节上展映,给予10万元奖励。

3.江西影视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CCTV-6)首次播出,给予20万元奖励;江西影视单位作为联合出品方,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首次播出,给予10万元奖励。

4.同一部电影获得上述第1、2项规定的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电影活动资助

江西省内各类主体举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发展和繁荣江西电影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公益类电影活动,综合考虑活动规模、参赛参展影片(剧本)数量、嘉宾和观众情况等因素,根据活动效果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资助。每个活动资助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培育资助

江西省内各类主体引进优质影视教育教学资源,开展电影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对发展和繁荣江西电影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公益类人才培育项目,根据人才培育情况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1.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出电影扶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市级电影主管部门或江西省电影家电视艺术家协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属国有单位可直接向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提交申请材料。

3.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报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后,在有关媒体公示7天。

4.公示期无异议的扶持项目,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按程序报送江西省财政厅,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组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聘请省内外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定期更新。在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按规定从中选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凡评审专家本人或亲属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评审时应回避。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申请者必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本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省、市电影主管部门和江西省电影家电视艺术家协会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获得扶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应用于所申报电影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挪用资金、退出项目、转出备案、重点项目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3年内未完成摄制发行等现象的申请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资助资格、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并上缴财政、取消三年内新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申报当年度及评审期间,如申报项目涉及任何法律诉讼纠纷的,取消或暂停该项目当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江西影视单位是指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单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电影创作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影发〔2022〕1号)同时废止,2022-2024年入选影片摄制发行资助项目(重点项目)、获得第一笔资助的电影项目继续有效,在达到相应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后续资助。

编辑:张瑞颖

来源:江西发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