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来,电视荧幕上涌现出一批高质量古装剧,讲完雅宋说盛唐。尽显中华灿烂文明的同时,也试图还原当时的风土人情。无独有偶,这些剧中均多次提到“和离”这种离婚制度,特别是近期热播的《国色芳华》,更是在第五集用不到十分钟的剧情就把唐朝的三种离婚制度全部展现了出来,信息量
近来,电视荧幕上涌现出一批高质量古装剧,讲完雅宋说盛唐。尽显中华灿烂文明的同时,也试图还原当时的风土人情。无独有偶,这些剧中均多次提到 “和离”这种离婚制度,特别是近期热播的《国色芳华》,更是在第五集用不到十分钟的剧情就把唐朝的三种离婚制度全部展现了出来,信息量着实不小。唐律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璀璨明珠,何况法制史本就是法学的重要分支。追剧不耽误学法,今天就让我们借助剧情了解古今离婚制度。
剧情一开始,女主何惟芳因为病重的母亲求药,不得已嫁入刘府。然而夫家却冷漠势利,一方面嫌弃她的商贾出身对她百般刁难,一方面却又贪婪地攫取她的嫁妆欲占为己有。一次,何惟芳偶然间得知刘府作为婚姻交换条件的贡药竟是鱼目混珠的赝品,害得母亲因延误治疗而撒手人寰。悲愤欲绝的何惟芳,自此决绝地走上了离婚之路。
剧情来到第五集,唐代律法中的三种离婚制度整整齐齐地呈现出来:想要以“和离”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何惟芳却遭到了驳斥,县令认为何惟芳无子、善妒、不顺公婆,刘府应以“七出”的方式将其休弃,一旁的侍卫穿鱼在背诵当朝律法时又引出了“义绝”一词(此处多提一句,穿鱼所背诵的律法并不真实,但义绝制度确实存在)。以下,就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唐朝的这三种离婚制度。
其一,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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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因为相处不和谐出现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的,不施以惩罚。通俗地讲,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就离婚一事达成合意,从而自主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其二,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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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令拾遗》:“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所谓七出,即是指在以上七种特定情况下,丈夫可以主张任意一条或多条理由休弃妻子而无须上报官府。可见七出作为一种离婚制度,由男方享有绝对主动权,而女方只能被动接受。
其三,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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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疏议》,义绝是在“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时,夫妻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伤对方时,妻殴或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时,妻与夫缌麻以上的亲属奸淫或者夫与妻之母奸淫时,以及妻欲害时”由官府介入而强制离婚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义绝作为一种婚姻解除的方式,仅适用于夫妻一方杀、伤等严重侵害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的情形。
可见,以上三种制度试图从不同角度全面规范唐朝的离婚问题,以实现礼法统一。但囿于历史局限性、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的思想,难免存在很多无解的难题。即便是看似最合理的和离制度,也远没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说来这么简单,仍面临很多启动条件和流程的限制。这也是剧中何惟芳离婚之路如此曲折的深层原因。
时至今日,“和离”制度从形式上被保留了下来,与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颇为相似,而“七出”“义绝”制度则被废弃。那么,现行法律对离婚制度是怎样具体规定的?《民法典》对唐朝三种离婚制度中提及的问题又有怎样的回应呢?让我们来接着看一看。
先来说说现行离婚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践中,各地民政部门一般会提供制式离婚协议供双方协商填写,内容涉及双方个人信息、离婚意向、子女抚养问题、动产不动产归属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等。填写完毕后交由民政部门留存归档。
诉讼离婚,是在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中的一项或多项无法达成一致时,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形式。其中,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以审查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民法典》同时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均构成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再来说说《民法典》对“七出”与“义绝”中提及问题的一些回应。
关于“七出”中的无子问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有所体现。该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审查是否属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见,未生育孩子不当然指向离婚,仍应审查该事实是否达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关于“七出”中的恶疾,涉及夫妻间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一方身患疾病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此外,如遇双方感情破裂确需判决离婚的情形,患病一方如果生活确有困难,也可以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这无疑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一步落到了实处。
关于七出中的其他情形和义绝中所提到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对离婚过错的规定,具体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过错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其次,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过错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倾斜性因素。最后,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对唐律与《民法典》中离婚相关制度的简单梳理。希望大家可以借此感受到法治的不断进步,看到法治为构建和谐健康家庭关系的不断努力。特别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更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更纯粹婚姻家庭关系的期盼与守望。另外,虽然本篇是普法离婚制度,但还是希望大家不论携手还是独美,都能在新的一年里,前方荣光万丈,身后温暖一方。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何宛珊 刘宇航
审核:张磊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